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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证指引(2015-4-1启用)
   更新时间:2015-04-01

  1、在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或住院死亡的居民、120救护车到达前或来院途中死亡的居民,由接诊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家及其他场所正常死亡居民,由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死者户口本、死者生前病历资料及相应证件复印件,先到死亡地所在居委开具《居(村)委会证明》;再携带《居(村)委会证明》、家属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死者户口本、死者生前病历资料及相应证件复印件,到死亡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在养老机构正常死亡的居民,先由养老机构开具《广州市养老机构死亡报告书》;家属再携带《广州市养老机构死亡报告书》、家属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死者户口本、死者生前病历资料及相应证件复印件,到死亡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涉案、涉法、意外中毒和损伤事件等非正常死亡的居民,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注:a.无法判断是否是正常死亡者,应由家属呼叫110,公安鉴定正常死亡的,家属要提供110出警回执、复印备案后带齐相关资料到相应机构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b.非中国大陆居民,可用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代替身份证、户口本。

  c.死亡时如无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的居民,需有公安或其他正规机关单位提供具体的身份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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