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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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
   更新时间:2017-05-04

  改革开放以来,卫生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人大相继通过《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红十字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9部卫生法律,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等400多个部门规章,由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卫生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方面组成的卫生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为卫生事业依法管理提供了依据。提高职业卫生人员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职业卫生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职业卫生技术标准。

  一、最新的法规: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二、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文件:

  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20号令)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1号令)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49号令)

  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

  6、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5号令)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

  8、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10、职业病目录(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

  11、职业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

  三、相关的工业企业卫生标准:

  1、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2、 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

  3、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4、 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5、 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6、 GB11654—1989~GB11666—1989

  7、 GB18053—2000~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8、 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9、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0、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11、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12、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13、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4、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15、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6、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

  17、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四、职业卫生概述

   职业卫生是运用流行病学方法,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和职业相关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研究职业有害因素(如化学、物理、生物)对健康造成有害的原因、机制,并对其影响程度进行评价;进行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对策研究,为职业卫生政策制定和防制策略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实施职业危害控制计划、方案;建立中毒控制信息咨询系统,组织协调中毒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等。

  五、职业卫生包括内容

  1、职业病诊断 

  2、职业卫生监测 

  3、职业卫生评价 

  4、洁净工作场所的卫生学评价和验收

  5、职业性健康监护和评价

  6、放射卫生 

  7、职业卫生科学研究和职业病综合管理

  六、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劳动者在不良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工作时,由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某些因素。例如石粉过筛时产生的粉尘;油漆工在刷漆或喷漆时散发出来的苯、甲苯、二甲苯或其他有机溶剂;放射科医师在透视或摄片过程中接触到的x射线等,都称之为职业性有害因素,也叫生产性有害因素。

  七、职业性有害因素按照来源分为三大类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

  (3)与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如厂房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相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

  八、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九、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

  10类115种:

  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十、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一)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a)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b)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二)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三)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四)发挥全社会的作用: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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